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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麦田义工服务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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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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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麦田义工服务社章程
(2018年1月1日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扬中麦田义工服务社,以下简称“扬中麦田”。
第二条  扬中麦田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扬中麦田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致力于帮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及其他公益类活动。
第四条  扬中麦田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中市民政局。
扬中麦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扬中麦田的住所: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永康路28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扬中麦田的开办资金:1万元人民币,出资者:麦田计划扬中分社,出资金额:1万元。
第七条  扬中麦田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等;
(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提供资助;
(三)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扬中麦田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扬中麦田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务;
(二)拥护扬中麦田的章程,认同扬中麦田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热心关注并支持扬中麦田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符合扬中麦田战略发展需要的企业界、公益界、学术界、文体界等多元领域中具有责任心、影响力和相关资源的人士;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助财产的使用符合捐助人的意愿和扬中麦田的公益目的,保障扬中麦田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乐于奉献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出资人推荐并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现任理事会、出资人、志愿者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理事候选人须由现有理事会商议,三分之二通过可成为理事;
(三)罢免理事,须由至少二名理事动议,现任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同意,罢免方可生效;
(四)理事辞职,需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辞呈,并与理事会沟通确认后,方可正式宣布退出理事会;
(五)理事变更情况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扬中麦田的有关文件,询查扬中麦田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扬中麦田的宗旨和扬中麦田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扬中麦田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扬中麦田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建议;
(七)理事应当了解扬中麦田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扬中麦田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扬中麦田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选举(聘任)或罢免(解聘)扬中麦田秘书长及其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包括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重大支出及重大投资;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扬中麦田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合计4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议程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召开网络会议,网络会议记录可视为生效的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下列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扬中麦田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支出和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通过。扬中麦田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致使扬中麦田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扬中麦田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扬中麦田中长期战略。
(三)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扬中麦田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扬中麦田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由捐资人、举办者及扬中麦田从业人员推选的监事组成,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扬中麦田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扬中麦田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扬中麦田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扬中麦田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每财年结束时,监事会要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扬中麦田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相关审计费用由扬中麦田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扬中麦田设秘书长一名,对扬中麦田整体工作绩效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名或动议,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执行经理事会批准过的中长期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内的重大业务活动。
(二)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的建议案,由理事会审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机构设置及内部管理的计划的建议,由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
(五)根据理事会批准的人力资源及薪酬制度规定,决定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的人选任免及薪酬福利。
第二十八条  扬中麦田可设副秘书长,人员不超过两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任免,由秘书长提名或动议,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扬中麦田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负责扬中麦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扬中麦田制定关怀、激励志愿者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为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注重听取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扬中麦田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扬中麦田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扬中麦田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公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扬中麦田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对违反本章程宗旨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扬中麦田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扬中麦田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扬中麦田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扬中麦田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扬中麦田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扬中麦田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扬中麦田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扬中麦田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扬中麦田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未与扬中麦田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扬中麦田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扬中麦田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扬中麦田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扬中麦田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扬中麦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扬中麦田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扬中麦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扬中麦田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扬中麦田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扬中麦田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扬中麦田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扬中麦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扬中麦田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扬中麦田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扬中麦田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日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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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墨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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